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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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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公开的范围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开。全局重大党务、政务事项,必须通过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公开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档案部门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

        2.党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制定影响全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重要计划、规划。

        4.专项资金申请、重大项目建设及大额度经费开支。

        5.中心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调整和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等事项。

        6.其他需要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一般性事项的决策公开。一般事项的决策公开由承办科室或科室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中心主任批准。一般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领导指定一个科室负责主办,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

        二、决策公开原则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事项应予公开进行,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事前调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观点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重大事项的决策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充分经过专家论证,必须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三、决策公开程序

        各科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应充分进行事前协商,涉及多个科室的同一事项,应事先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科室未达成共识意见的事项,由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协商,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列入决策。关系全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听证、公示或论证评估,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评估。否则,不得列入决策内容。符合研究决策的事项,由中心主任确定会议形式,主持召开决策事项研究会议。决策事项研究会议确定以后,由办公室列报会议议题,通知开会时间和参会的有关领导与人员,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供给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参会人员充分研讨,集中听取意见,集中进行决策。出席决策事项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相关分管领导必须到会,提出决策的事由,由承办科室进行具体汇报。决策事项因故未到会人员可以书面等形式提出意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的意见后,会议作出最后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需要上报的,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可以直接实施的,由相关科室或者会议确定的主办科室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重新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办理科室、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决策通过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务网上全面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方面。

        四、决策公开保障

        对于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做好决策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专家参与、科研机构参与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体系和监督体系。

        五、决策公开监督

        (一)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应予公开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及时公开,接受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三)决策事项实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执行工作,及时跟踪和汇报执行情况,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四)办公室负责一般性决策事项实施的日常督促检查;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大督促检查,解决出现的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工作。

        六、决策责任追究

        (一)决策责任追究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1.未按决策程序而擅自列入决策事项进行决策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3.错误的决策造成重大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出现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4.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监督不力的、落实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

        (二)决策责任区分。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决策承办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科室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和主要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会人员负重要责任。

        (三)决策责任追究方式。决策责任追究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决策过错类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2.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决策责任追究权限。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过错程度,由中心党支部决定或者报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处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报监察和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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