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万寿山陵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是一家从事殡葬服务的公司,经营具有特殊性,同意你公司对王军等21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金宇迅等12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要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实施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周期,周期内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不超过2000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四、本批复时限为1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应当在公司内进行公示并告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岗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具体操作办法,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