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分享到:
        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2022年7月6日赣财办〔2022〕20号 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财办〔2019〕80号)、《江西省政务服务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入驻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入驻管理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需在系统上申请入驻,提供以下资料并承诺资料真实有效。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入驻申请书扫描件;

        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近半年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4.一级注册造价师3名(含)以上和一定数量的二级注册造价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师至少含1名土建专业和1名安装专业;

        5.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

        6.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内容包括: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必须为系统注册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五)到(七)条件要求;近3年无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行为;接受本办法管理。

        7.参与信息化项目评审的机构,除应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2名(含)以上具有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及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应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扫描件;加盖公章的从业简历及主要业绩说明扫描件。

        8.参与水利或交通专业项目评审的机构,应至少提供2名(含)以上水利或交通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入驻申请书扫描件;

        2.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近半年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扫描件;

        4.2名(含)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

        5.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

        6.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内容包括: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必须为系统注册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五)到(七)条件要求;近3年无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行为;接受本办法管理。

        对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承担投资评审业务,还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唯一授权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办公场所证明扫描件。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经省财政厅确认入驻后可参与随机抽取评审业务。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评审人员应在省财政厅备案。第三方机构备案人员如需变更,应提交注册证书、身份证和近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变更。

        第三章 业务委托

        第八条 预估评审费用在采购限额标准(不含)以下的项目评审,由省财政厅采取按轮次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尚有业务未完成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参加抽取。

        前款中应急、涉密或重大、重点项目评审业务,省财政厅可以通过启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正合理选取第三方机构。

        第九条 预估评审费用在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到200万元之间的项目评审,由省财政厅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预估评审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审,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一)已经为项目提供设计、招标代理、造价、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

        (二)与已提供本条第一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及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人员与被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存在亲缘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况的,应当回避;

        (四)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后,第三方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业务,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并保证项目评审的合法、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模拟清单评审和竣工结算评审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评审业务:

        项目预算评审时间为:400万元(含)-1000万元项目10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含)-3000万元项目15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20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含)-10000万元项目25个工作日内;10000万元(含)以上项目30个工作日内。

        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时间为:400万元(含)-1000万元项目1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含)-3000万元项目20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30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含)-10000万元项目45个工作日内;10000万元(含)以上项目55个工作日内。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重大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如需延长评审时间,应在评审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核准。

        评审时间是指自省财政厅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次日起至第三方机构提交备案日之间的时长。如因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反馈意见、参加核对和结果确认等原因延误了时间,应在评审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相应评审时间可以顺延。

        第十四条 未经省财政厅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审所获资料和信息对外泄露;第三方机构评审涉密项目时,应与被评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有关约定。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各专业评审人员、复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独立执业,形成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出现争议问题等情况,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由省财政厅视情况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做好评审资料的保管。项目评审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将项目评审资料分别整理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评审结果备案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终稿与初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设备询价单、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件、送审函、确认书、委托书、反馈意见、核对记录、评审方案和预算编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主要审减(增)原因分析、合同价增加主要原因分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终稿与初稿对比分析、概算或其他批复对比情况分析和重要事项说明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算量模型、其他工程量计算底稿、主要材料设备定价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文件软件版、中标价计价文件软件版、竣工结算送审计价文件软件版和评审计价文件软件版;

        (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件、送审函、确认书、委托书、反馈意见、核对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开工和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地质勘探报告、评审方案和送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报告,包括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项目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四项管理制度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历次审计稽核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

        (二)评审工作底稿,包括反映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四项管理制度情况底稿、反映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和待摊投资情况底稿、反映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底稿;

        (三)相关附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其他批复文件、资金来源文件、送审函、确认书、委托书、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调整事项、竣工验收报告、送审报告及相关附表。

        第二十三条 备案并不解除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质量所负的完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可以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协助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列入考核。

        第六章  机构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度对工程造价咨询类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分为日常考核、评审成效考核、其他考核和复核考核。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的考核工作,其中,日常考核、评审成效考核和其他考核列入省财政投资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复核考核由省财政厅专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评审成效考核、其他考核和复核考核具体内容详见《江西省财政厅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考核表》(附表1)。

        第二十六条 各工程造价咨询类第三方机构年度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平均分+评审成效考核得分+其他考核得分+复核考核得分。对未抽中复核考核的第三方机构,按实际复核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计入该机构的总分。年度考核排名结果在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三方机构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辩材料,省财政厅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回复。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发现有明显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通报行业协会。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 预算评审、竣工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包括基本付费和核减付费两部分,均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模拟清单评审费用按预算评审收费的一半计算。付费依据为评审业务费计算表、评审业务委托书和确认书。评审费用每半年结付一次。

        第二十九条 复核考核评审费用按附表2技术咨询类标准执行,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结付。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备案时,省财政厅如发现新的核减金额,并经过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所涉及的施工单位确认,相关项目评审的核减付费应按评审初始核减金额占评审最终核减金额的比例支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复核考核、审计或巡视,发现误差在5%(含)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评审费用,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已支付评审费用的,第三方机构应主动配合退还项目全部评审费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在第三方机构评审项目过程中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机构,暂停其一年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业务;

        (二)一年内累计2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业务且无正当理由;

        (三)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

        (四)将评审业务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五)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复核发现明显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第三方机构,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

        (二)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制度;

        (四)考核总误差超过5%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年度考核低于70分。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评审人员在实施评审业务中出现第三十四条描述情形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第三十六条 对由于出现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描述情形而终止工作并形成的未审结项目,由省财政厅予以收回,且不支付评审费用,并重新委托。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评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省财政厅应当开展廉政风险教育,督促第三方机构及其系统备案人员在实施评审业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风险防控。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因工作失误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财政资金损失,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省财政厅应当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办法》(赣财办〔2019〕52号)和《江西省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付费标准》(赣财办〔2015〕6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江西省财政厅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考核表

        第三方机构名称:

                                                                                                                      考核年度: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一、日常考核      (40分)

        1.评审进度(20分)

        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完成评审任务,每延迟1天扣1分。非第三方机构原因除外。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无明确事项及相应合理时间的延期说明,省财政厅可以不采纳。



        2.评审质量(5分)

        备案时省财政厅发现问题,经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所涉及的施工单位确认后,形成了新的核减,按照每新增核减4万元扣1分折算,直至扣完为止。



        3.评审人员与备案人员匹配(5分)

        凡出现1个评审人员不在备案人员之列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4.备案资料完整(5分)

        能按本办法提交完整规范的备案资料得5分,每缺少一项或记录不完整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5.评审方案(5分)

        评审方案主要从对项目分析全面性、针对性、人员配备合理性和评审关键时点明确性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审方案好且执行到位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差的得1分。



        得分小计:




        二、评审成效考核(5分)

        1.评审成效(5分)

        按各机构年度综合审减率计分,年度综合审减率在15%(含)以上的,得5分;在10%(含)到15%的,得4分;在5%(含)到10%的,得3分;在5%以下的,得2分。各机构年度综合审减率=(年度机构评审项目总核减金额-省财政厅核减金额)/年度机构评审项目总送审金额×100%,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工程结算审减率计算基数为合同外造价。



        三、其它考核(5分)

        1.企业信用等级(3分)

        考核依据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评定结果,信用等级为AAA级,得3分;AA级,得2.5分;A级,得2分; B级,得1.5分;无评级,得0分。



        2.评审档案管理(2分)

        主要考核资料保存完整程度、查找便捷程度、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和档案保存硬件条件等方面,管理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差的得0分。    



        得分小计:




        四、复核考核     (50分)

        (一)预算项目

        1.工程量计算(15分)

        每出现一处工程量计算误差超过3%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2.材料及设备询价(15分)

        每出现一处材料和设备询价误差(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对比造价信息、市场询价)超过15%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3.定额套用(10分)

        每出现一处定额套用错误,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4.清单特征描述(10分)

        每出现一处清单特征描述错误,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结算项目

        1.工程量计算(15分)

        每出现一处工程量计算误差超过3%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2.执行中标单价情况(10分)

        每出现一处未执行中标单价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3.合同外组价情况(10分)

        每出现一处合同外组价不合理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4.执行合同计价方式情况(5分)

        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办理结算的,扣5分。



        5.执行有关政策情况(5分)

        每出现一种未执行有关政策(合同风险包含在内的除外)的,扣2.5分,直至扣完为止。



        6.执行竣工计价资料情况5分

        每出现一处竣工计价资料手续不完善又计入造价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得分小计:




        年度考核总得分








        附表2











        江西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付费标准











        费率:‰


        序号

        评审业务类别

        收费项目

        计算基数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1

        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评审

        基本付费

        送审金额

        200以内

        200-500

        500-1000

        1000-3000

        3000-6000

        6000-10000

        10000以上


        1.6

        1.44

        1.36

        1.2

        1.12

        0.88

        0.64


        核减付费

        核减金额

        50以内

        50-100

        1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以上


        7

        6

        5

        4

        3

        2

        1


        2

        模拟清单评审

        按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一半计算费用


        3

        竣工结算评审

        基本付费

        送审金额

        200以内

        200-500

        500-1000

        1000-3000

        3000-6000

        6000-10000

        10000以上


        1.6

        1.44

        1.36

        1.2

        1.12

        0.88

        0.64


        核减付费

        核减金额

        50以内

        50-100

        1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以上


        4%

        3.60%

        3.20%

        2.80%

        2.40%

        2.00%

        1.60%


        4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基本付费

        送审金额

        1000以内

        1000-3000

        3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以上



        1

        0.8

        0.6

        0.4

        0.2

        0.1



        核减付费

        核减金额

        50以内

        50-100

        1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以上


        7

        6

        5

        4

        3

        2

        1


        5

        技术咨询

        基本付费

        每工作日

        一级造价师、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600元/天,二级造价师、工程师和会计师1000元/天(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费和交通费由委托方凭据另付)。连续工作三天以上的,从第三天开始按上述标准50%计算费用。


        6

        备注

        1-4项付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非技术原因形成的核减不作为相关核减付费的计算基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