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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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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履行面向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和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承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服务规范承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2)服务效率承诺:办件准确、快捷,确保所有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力求提前办结;办结事项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或按时办结的,应提前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要求: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3)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4) 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 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5)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严防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 自觉遵守政务外网使用规范和安全保密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以及其它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失职责任,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失职责任,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建议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2)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3)未按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的;

        4)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故意推诿刁难或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5)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报告或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7)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8)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的;

        9)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相对人礼金、礼物,或参加由行政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的;

        10)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情形的。

        第四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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