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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救捞系统年度表彰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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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救捞系统年度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救助、打捞局,各救助飞行队,海洋工程公司,华德公司

        现将《救捞系统年度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救捞系统年度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系统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鼓励单位和职工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勇于奉献;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为加强救助,发展打捞作贡献,结合救捞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救捞局是组织、管理和指导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在人命、环境、财产救助和抢险打捞及打捞经营生产中事迹突出,业绩显着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实事求是, 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 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 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一般每年一次,在年度系统工作会上进行。

        第五条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部救捞局颁发证书或奖牌,下属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类别、等级与条件

        第六条 表彰奖励分为个人和集体。

        (一)个人表彰奖励为:先进个人。

        (二)集体表彰奖励分为: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

        第七条 在全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评选为“先进个人”:

        1. 在救助、生产和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 在改革创新和开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新局面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成绩的;

        3. 在救捞系统科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绩突出的;

        4.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 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单位,经评选予以表彰奖励:

        1. 为保障海上安全做出突出贡献,圆满完成人命、环境和财产救助和抢险打捞任务,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2. 在抢险救灾和支援国防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 在打捞生产经营活动中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科学管理,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

        4. 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5.有其它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的处级单位,授予“救捞系统先进单位”称号;

        符合第八条的科级单位,授予“救捞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符合第八条的科级以下单位,授予“救捞系统先进班组”称号。

        局级单位不在本办法的表彰奖励范围之列。

        第十条 对事迹极为突出的救捞系统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部救捞局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部救捞局成立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人事教育处为表彰评审小组组长单位,救助指挥处、飞行调度中心、经济发展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党委办公室为成员单位。

        部救捞局依据表彰奖励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决定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十三条 各项表彰奖励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群众推荐,各单位负责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应由各基层单位推荐或提名,经所在单位评议和领导班子研究后,确定申报表彰奖励的等级,填写表彰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

        (二)在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申报前,各单位应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须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部救捞局对申报人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应填报《救捞系统表彰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式三份及主要事迹材料一份。

        对个人的表彰奖励,其表彰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一次性奖金为1,000元。

        第十六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一次性奖金为:“救捞系统先进单位”称号10,000元、“救捞系统先进集体”称号8,000元、“救捞系统先进班组”称号5,000元。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撤消

        第十七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表彰奖励时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第十八条 受到撤消表彰及荣誉称号的个人和单位,由部救捞局收回其奖牌、证书,并停止享受有关荣誉。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部救捞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救捞系统表彰奖励办法(暂行)(救捞人字〔2004320)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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