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着力解决“无邪教家庭”、"无邪教单位 (学校、企业)”、“无邪教村 (居)”创建中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的问题,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增强防邪反邪意识,努力争创“无邪教示范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邪教”为主题,深入开展“无邪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广 大干部群众识别、抵制邪教的能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确保全镇社会政治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我镇"无邪教创建”工作,准确掌握重点疑似“地下宗教”人员的活动动态,有效维护我镇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无邪教创建”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戴有彬
常务副组长: 江 伟
副组长:臧得华 江树标 汪钟民 黄华东
成员: 詹永斌 王红亮 江一鸣 汪文华 俞友伟
洪育新 俞来发 江细华 曹石泉 江卫章曹月来 江琴仙 詹国华 汪金成 游振华汪新华 吴助家 江建坤 吴开青 詹旺辉汪汉培 吴建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中心,由臧得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詹永斌同志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工作目标
“无邪创建”活动要以反邪教宣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等为主要内容,通过法治宣讲、案件剖析等形式,深入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识别和抵制邪教的能力, 让受骗群众脱离邪教。要严厉防范和遏制”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捣乱破坏和滋生蔓延,切实做到“四不”(不失控、 不反弹、不失帮、不蔓延)最终达到“两无一防止” (无反弹现象、无新增人员,有效防止外来邪教人员串联活动),实现"无邪教家庭”、“无邪教单位” 学校、企业创建率达100%%、“无邪教村 (居)”创建率达100%%、创建覆盖率达100%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措施
1、按照“进村、入户、面对面”的要求,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对邪教说不”签名活动,以家庭为单位签名率达100%,包括发放宣传品,广播宣传、会议宣讲、悬挂标语、展文体活动等。重点抓好村(居)、组干部和基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
2、以反邪教警示教育基地为阵地,继续抓好中小学校“五个一”(上一次警示教育课、开展一次警示教育主题班队活动出一期关于警示教育的班级刊物和校园黑板报、 组织四年级以上学生写-篇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将心得体会向父母做一次宣讲)工程。
3、积极引导辖区群众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挤压邪教活动的空间,用正确的思想文化占领广大群众的思想阵地使广大群众认清“法轮功”等邪教的反动本质,有效防范电话短信、传真、邮件骚扰的方法,抵制邪教组织反动宣传活动。
4、适时举办形势报告会等活动,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意识形态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强化责任意识,严密防范邪教渗透。
5、建立健全辖区未转化涉邪教(含非法宗教)人员管理台帐,确保登记在册率达100%,并严格落实包保责任,严防涉邪教(含非法宗教)人员失控、漏管,造成现实危害。对已解脱(脱离)人员要加强教育与巩固工作,竭尽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确保教育转化成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无邪教创建示范”活动是推进基层依法治理邪教的重要抓手,是基层基础建设、平安江湾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村(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动员,确保“无邪教创建示范”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2、强化基层,重在创建。各村(居)要将此项活动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工作重心放在“创建”上,在打基础、强基层上见实效,以点带面,推动基层反邪教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任务落实,构建反邪教长效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反邪教社会环境。
3、严格审核,确保成效。各村(居)、各单位要按照创建示范标准开展审核工作,严防形式主义走过场。要结合明查暗访,加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决杜绝弄虚作,确保“无邪教创建示范”镇(街道)和村(居)经得起检验,起到典型示范和积极引领作用。
附件:“无邪教创建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评定方法。
“无邪教创建示范”县(市、区)、乡镇
(街道)和村(社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政法委、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基层治理邪教的关键作用,铲除邪教滋生土壤,我省广泛深入开展“无邪教创建示范”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统一实行“无邪教创建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评定办法,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评定内容包括:反邪教工作的组织保障、防控打击、教育转化、警示宣传等方面。
第二章 示范县(市、区)评定标准
第四条 组织保障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邪教工作,将反邪教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反邪教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党委政法委认真履行反邪教工作职责,积极推动“无邪教创建示范”活动开展。
(三)充分发挥反邪教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方有力协同、社会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推进”的反邪教工作格局。
第五条 防控打击
(一)将邪教人员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推动落实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所在单位或邪教人员亲属“四帮一”的管控措施。
(二)定期开展邪教人员摸底排查,及时更新邪教信息管理系统内容。
(三)建立以专门机关、基层反邪教信息员队伍为主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获取邪教活动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情况。
(四)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
(五)落实有奖举报邪教活动制度。
(六)未发生涉邪失泄密案事件。
第六条 教育转化
(一)建立并发挥“关爱之家”作用。
(二)积极开展教育转化攻坚工作,“法轮功”等邪教人员转化率达到100%。
(三)积极开展对已转化犬贤的巩固工作;巩固对象反复率不超过2%。
(四)积极开展解脱(脱离)工作,达到应解脱尽解脱。第七条 警示宣传
(一)深入开展反邪教瞥示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融入普法宣传、科普宣传、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干部群众对反邪教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打造一个以上反邪教警示宣传基地。
(三)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开展反邪教警示宣传。
第八条 实现无邪教人员进京赴省或在重大活动地滋事、无邪教人员在公共场所聚集闹事、无网络媒体等传播邪教信息、无极端案事件的目标。
第九条 通过创建示范活动,辖区内8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无邪教创建示范”乡镇(街道)标准。
第三章 示范乡镇(街道)评定标准
第十条 组织保障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邪教工作,将反邪教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反邪教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党委政法委员认真履行反邪教工作职责,具体抓好工作落实。
(三)组建以网格员为主的反邪教信息员队伍。
第十一条 防范控制
(一)将邪教人员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四帮一”管控措施。
(二)定期开展摸底排查,熟悉掌握辖区内邪教人员情况。
(三)未发生涉邪失泄密案事件。
第十二条 教育转化
(一)依托镇、村两级综治中心建立“关爱工作站(室)。
(二)积极开展教育转化攻坚工作,“法轮功”等邪教人员转化率达到100%。
(三)积极开展对已转化人员的巩固工作,巩固对象反复率为零。
(四)积极配合开展解脱(脱离)工作。
第十三条 警示宣传
(一)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反邪教警示宣传,基层干部对反邪教工作知晓率达100%。
(二)依托综治宣传平台、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一墙一窗”等宣传平台开展反邪教警示宣传,内容及时更新。
(三)积极开展“对邪教说不”签名活动,以家庭为单位签名率达100%。
第十四条 实现无本地邪教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无邪教事件、无新增邪教人员的目标。
第十五条 通过创建示范活动,辖区内9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无邪教创建示范村(社区)标准。
第四章 示范村(社区)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组织保障
(一)党支部重视反邪教工作,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反邪教工作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在村(社区)干部、网格员中建立反邪教信息员队伍。
第十七条 工作落实
(一)将邪教人员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平台邪教治理功能模块作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辖区内邪教人员做好管控、教转、巩固工作,积极配合开展社区矫正、解脱(脱离)工作。
(二)充分利用“一墙一窗”、文化中心(场)、图书室等进行反邪教警示宣传,每个行政村至少2条永久性宣传标语,以家庭为单位“对邪教说不”活动签名率达到100%。
第十八条 实现无邪教活动、无新增邪教人员、邪教人员全部转化无反复的目标。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考核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确保评定质量。
第二十条 考核评定采用书面审核、实地考査和倒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定程序
(一)县级党委政法委广泛深入开展“无邪教创建示范”活动,在自查、检查和验收的基础上,好中选优,选取符合标准、成绩突出的作为示范典型,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市级党委政法委。
(二)市级党委政法委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查,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委政法委审核。
(三)省委政法委对上报的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审核认定和抽查,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全省“无邪教创建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命名授牌和全省通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将“无邪教创建示范”评定结果作为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抽查发现申报不合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命名授牌发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半年,仍未达到评定标准予以摘牌,并在年度平安建设考核中扣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党委政法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邪教创建示范”活动申报表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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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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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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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政法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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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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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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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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