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核心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现实需要,是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科学执教,引导学校规范办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依据《基本规范》精神,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使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管理责任。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中小学校长是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学校要认真落实规范办学的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治学兴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办学主管责任,制定具体规范要求,监督各地各校落实。通过设立规范办学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日常监督。要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列为责任督学常态督导任务。对于发现的违规办学行为,要督促其立即整改。
三、建立督办机制。省教育厅将对省政府政务平台、省级信访平台、省教育厅问题反映平台、厅长信箱、群众来信等渠道反映的违规办学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归集整理。线索指向明确的,将发送线索转办单(样式详见附件2),指导各地进行核实处理。对于问题比较明确、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办学线索,将发送问题督办单(样式详见附件3)。对于全国中小学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jjjc.zxxs.moe.edu.cn)反映的问题线索,将通过监测平台下发至各地处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线索的落实,认真做好调查、核实、整改、反馈等工作,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各地要建立违规办学线索办理落实制度,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提高办件效率和水平。
四、实施通报制度。省教育厅将通过“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督导”等方式,对各地规范办学线索核实、督查整改、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随查随访,并积极推动把规范办学有机融入普通中小学各类监督检查、督导评估、示范创建等指标内容。省教育厅将定期调度各地规范办学线索办理情况,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见附件4),每月进行一次工作通报,每年汇总进行一次年度工作通报。各地也要建立辖域内规范办学随访通报制度,引领学校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加大违规办学督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违规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教师及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县级教育部门违规的,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依规追究责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把各地落实《基本规范》情况纳入设区市政府、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体系中。同时,对违规办学行为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追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江西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量化计分办法(试行)
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管方向、管全局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二、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以德育德,以智增智,以体强体,以美化美,以劳育劳,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落实学生失学辍学报告制度。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实行超计划电脑随机录取,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普通高中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招生,坚持属地招生,禁止跨设区市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变相违规招生,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严禁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收取借读费。严格执行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四、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不得为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生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就读。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录取名单建立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五、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坚持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六、严格规范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及课程要求,按规定开齐开足相关课程,不得随意调整、增减课程及课时。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随意增加难度、调整进度,不得超前超纲、超教学进度和随意提前结束新课。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时间之外,成班整建制讲授新课。不得将校园校舍出让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学科类培训,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七、严格落实体育活动。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小学阶段每天1课时,初中阶段每周至少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至少2课时,一般不得以体育特色项目挤占体育课时。合理安排校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生运动会或体育节,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确保学生达到体质健康合格标准,帮助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科学锻炼,掌握健康知识,课间引导学生走出教室活动,保护学生视力健康。八、严格规范作息时间。保障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个小时。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必要的午休时间,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九、严格规范作业管理。建立学生作业统筹和公示制度,调控学生作业时间。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书面作业每天平均用时不超过60分钟,初中不超过90分钟;高中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科学设计作业,不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作业全批全改,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评改作业,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十、严格学生用书管理。坚持在国家和省定目录内选用教材和教辅,坚持“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原则,不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和读物、绘本。建立健全进校读物审查机制,不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各科目教辅重复征订,或与目录内教辅捆绑搭售其他学生用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及教师推荐学生去指定地点购买指定教辅材料。十一、严格规范考试管理。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的以升学率给学校进行排名和下达升学指标的做法。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作为主要依据给教师进行排名、奖惩。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十二、严格规范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引进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等事项要全面公开,接受监督。课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或不参加,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严禁借课后服务名义搞违规集体补课、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严禁借课后服务名义乱发教师补贴。十三、严格规范各类竞赛。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国家和省级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规定允许之外的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他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十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学校要严格执行各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择校费、赞助费、跳档费等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及教师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及家长违规收费或搭销学生学习用品、线上教学资源等。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家长有权拒绝缴纳。十五、严格规范教师管理。坚持师德第一标准,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校、教师合理合法实施教育惩戒,须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面落实《江西省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十八条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十六、严格规范“公参民”行为。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不得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不得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公办学校应当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十七、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学校章程,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严禁任何商业广告或活动进校园。学生手机禁止带入课堂,有限带入校园。不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十八、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防溺水、学生欺凌、性侵害、校车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健康等各类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本《基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赣教基字〔2009〕50号)和《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赣教基字〔2013〕71号)同时废止;以往与本《基本规范》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