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局,赣江新区社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江西省林业局
2022年3月21日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引水出湖。
2、《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最低水位线标志桩的,或者在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引水出湖的,由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移动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候鸟保护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2、《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候鸟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权基准
按以下规定处罚:
1、经教育主动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经教育拒不改正,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3、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后果的,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款: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
禁止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
2、《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或者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候鸟伤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权基准
按以下规定处罚:
1、经教育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经教育拒不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