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种类别:行政奖励(2项)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2015-2018年办理件数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注 | ||
2015 | 2016 | 2018 | |||||||
1 | 县农业局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保留 | 否 | ||||
2 | 县农业局 | 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公布,1997年第39号、2004年第38号、2007年第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着成绩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着成绩的;(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着的。” 《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农业部农(农)字第40号)第七条:“对认真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确行使检疫员职权,遵守检疫人员守则,完成检疫任务成绩突出者,应予奖励。”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公布,第19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植物检疫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保留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