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372号)和《关于完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及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
(一)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确定;
(二)原身份为干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干部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55周岁);原身份为工人且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经本人自愿,也可以申请按原工人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年满50周岁)。企业女职工按本条规定选定退休年龄时,应填写《企业女职工选定退休年龄申请单》并签字,申请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所在岗位性质的划分、变更等管理工作,企业应确认女职工的身份和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以此作为办理退休手续时确认原身份和岗位性质的依据;
(四)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首次办理参保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时,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
三、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确定
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
四、女性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确定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首次参保登记的女性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按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至满15年,并将缴满15年时的年龄作为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五、女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确定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