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字〔2021〕8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饶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系列指示精神,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4号)《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实施意见》(饶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饶质量奖是上饶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第三条 上饶质量奖的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上饶质量奖考核对象为我市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追求卓越绩效,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业及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五条 上饶质量奖每年考核1次。设上饶质量奖3个,有效期为10年;上饶质量奖提名奖3个,有效期为1年,次年可继续申报上饶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上饶质量奖考核工作,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提出上饶质量奖和上饶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上饶质量奖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实施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地申报上饶质量奖的考核对象推荐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考核条件
第九条 被考核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上饶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质量管理模式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等问题被海关等部门通报;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制定方案。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对被考核的组织有关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参与考核的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现场查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组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适时查验现场。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市质量强市办对各申报组织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在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考核公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通过上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上饶质量奖及上饶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获得上饶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上饶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获奖后的组织半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上饶质量奖或上饶质量奖提名奖,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考核。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饶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检验检疫部门通报,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上饶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厅字〔2016〕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