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汇编
太白镇人民政府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8.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临时堆放物料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影响市容,予以批准。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9号发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办理材料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表》:纸质(原件1份)
身份证:纸质(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信函或传真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予以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批意见。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广告、宣传品的内容健康合法; 2、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三、办理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纸质(原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身份证:纸质(复印件1份)
对比效果图:纸质(原件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或信函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予以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批意见。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因建设需要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予以受理。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9号发布)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材料
《工程渣土密闭运输经营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道路运输许可证:纸质(复印件1份)
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1份)
驾驶证:纸质(复印件1份)
场地租赁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信函或传真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予以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批意见。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不予批准的条件】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发布)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2〕2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办理材料
书面租赁合同:纸质(复印件一份)
申请表:纸质(原件一份)
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
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的合法有效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
原房屋租赁备案许可证:纸质(原件一份)
出租共有房屋,必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纸质(复印件一份)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或信函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当场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房屋租赁备案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6.办理结果:《房屋租赁备案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房屋租赁备案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备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提出申请。
7.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42009
一、受理条件
“三无”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第二条第一项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农商行账号、残疾证、《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书》、《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城乡居民特困人员救助调查审批表》、《特困供养人员等级评定表》、《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证明》、《特困供养人员入院协议书》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或信函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当场作出予以认定。
5.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令时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时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58号)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家庭。
三、办理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个人申请,申请表,照片,身份证,户口本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受理:服务对象。
3.审查:确定人员身份。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实人认证。
7.办理进程查询:民政局二楼低保股咨询。
8.办理结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下月发放最低保障金。
9.送达方式:直接打入个人账户。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 号)。
三、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簿 3、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受理:服务对象。
3.审查:确定人员身份。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实人认证。
7.办理进程查询:民政局二楼低保股咨询。
8.办理结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下月发放最低保障金。
9.送达方式:直接打入个人账户。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发布)第二条优待项目和范围: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复印件1份)
《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银行账号:纸质(复印件1份)
两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信函或传真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符合发放条件的,出具发放补贴的审批意见;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贴或不予发放补贴的审批意见。
7.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高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属于本地户籍;2、年满60周岁;3、按政策规定缴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4、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发布))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发布))第五章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复印件一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
农商银行存折或百福卡或社保卡:纸质(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或信函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提出待遇申领请求,由所在村委会收集材料和审查,审查通过之后统一交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进行审核。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申请,立即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立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意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上同意申报并盖公章;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意见。
7.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当场告知。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设定依据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互联网或人社app上首先需要注册账号并登陆。申报人选择要办理的业务,点击办理。 录入身份证号码,人脸识别确认。【窗口申请】 请填写各地市区县办理窗口地址。
2.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通过。
3.实人认证:需要实人认证。
4.办理进程查询:登录互联网查询,也可拨打0791-12333查询。
5.办理结果:进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6.送达方式:自动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
二、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三、办理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选择其一)或毕业证书、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单)(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个人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办理
2.受理:(1)确认申请材料及业务表单内容,正常受理。(2)不予受理,提供告知单。(3)材料补齐补正,提供材料补正通知单
3.办理进程查询
4.办理结果:资格认定
5.送达方式: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12.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换领、换发
一、受理条件
在江西省范围内。
二、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办理。
2.受理:1、予以受理,打印受理通知单;2不予以受理,打印不予受理通知单;3、材料不齐,告知补齐材料。
3.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4.办理进程查询。
5.办理结果:领卡。
6.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令时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时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水稻种植户到村组进行种植面积登记,由村组统一提交补贴申请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经〔2018〕55号发布)第四条补贴对象为全省水稻种植户(包括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加工及收购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谁种补给谁。
三、办理材料
《水稻种植面积核实种植户登记表》:纸质(原件复印件各1份)
《水稻种植面积汇总表》:纸质(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信函或传真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发放补贴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发放补贴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补贴;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发放补贴并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贴或不予发放补贴。予以发放补贴的,根据核定的种植面积将补贴款项转入种植户账号内;不予发放补贴的,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7.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状况:(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发布)第二条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继续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发布)“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的为55周岁)。
三、办理材料
结婚证:纸质(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户口本:纸质(复印件1份)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纸质(原件2份)
一卡通账号:纸质(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或信函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确认资格的决定;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资格确认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5.制证发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将奖励扶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6.办理结果:予以资格或不予资格确认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条件不符的,不予发放奖励扶助金。
7.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奖励扶助资金从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42009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一孩、二孩的,予以受理。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正)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办理材料
女方身份证正面:纸质(复印件一份)
女方户口本户主页:纸质(复印件一份)
女方户口本本人页:纸质(复印件一份)
男方身份证正面:提交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验
男方户口本户主页:提交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验
男方户口本本人页:纸质(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提交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验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信函、传真或微信公众号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申请对象“江西生育服务”微信公众号自行办理。提交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由专人审核,如不符合条件将告知原因予以退回,审核通过之后将收到短信告知。
3.办理结果:发放《江西省生育服务卡》
4.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15107937404
监督方式:15107937404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 2.本人通过年度优抚对象核查。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发布)第五条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发布)第四条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发布)第二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提供真实有效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验
四、办理流程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太白镇便民服务综合服务窗口 接收地址: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传真提交】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接收地址: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1.申请:窗口或传真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发放补贴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发放补贴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发放补贴或不予发放补贴的审批意见。
7.送达方式银行转账:银行转账:将生活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发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提供真实有效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验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信函或传真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或不予发放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
7.送达方式银行转账:银行转账:将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定期生活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18.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2.本人通过年度优抚对象核查。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提供真实有效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核验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或信函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抚恤金发放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发放或不予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7.送达方式银行转账:银行转账: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补助金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不予批准的条件】第3、4、5中列举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纸质(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或信函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经办人审核。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于本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发放生活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以发放,并告知不发放待遇的理由。
6.办理结果:予以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或不予以发放的审批意见。
7.送达方式:银行转账:将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1.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2.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原籍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身份证、暂住证或用人单位及乡镇(街道)的证明。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三、办理材料
户口簿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办理。
2.受理:1、予以受理,打印受理通知单;2不予以受理,打印不予受理通知单;3、材料不齐,告知补齐材料。
3.实人认证:无需实人认证。
4.办理进程查询。
5.办理结果:登记。
6.送达方式:现场告知。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残疾人证遗失的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照片、残疾人证遗失作废声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1、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实人认证:本人携身份证办理,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由其监护人携户口本、身份证办理。
4.办理进程查询:现场办结。
5.办理结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有效期为10年。
6.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在辖区内参保,符合慢性病申请的条件
二、设定依据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三、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江西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1、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通过网络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获取受理通知信息;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或电话告知补齐申请材料。
3.办理进程查询。
4.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慢性病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5.送达方式:通过现场、电话或网络告知。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居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1、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通过网络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获取受理通知信息;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或电话告知补齐申请材料。
3.办理进程查询。
4.办理结果:予以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审核意见。予以变更登记的,录入系统;不予参保登记的,通过电话告知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5.送达方式:通过现场、电话或网络告知。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2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居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1、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通过网络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获取受理通知信息;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或电话告知补齐申请材料。
3.办理进程查询。
4.办理结果:予以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审核意见。予以变更登记的,录入系统;不予参保登记的,通过电话告知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5.送达方式:通过现场、电话或网络告知。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25.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受理条件
1.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2.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二、设定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材料
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蚕种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8.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9.办理进程查询。
10.办理结果:颁发《蚕种经营许可证》
11.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2.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3.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4.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6.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定依据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三、办理材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法人代表身份证、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蚕种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8.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9.办理进程查询。
10.办理结果:颁发《蚕种生产许可证》
11.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
一、受理条件
1.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2.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3.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
《江西省种畜种仓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三、办理材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法人代表身份证、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养蜂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8.实人认证:不需要实人认证
9.办理进程查询。
10.办理结果:颁发《养蜂证》,有效期3年
11.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五、办理地点
太白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咨询监督渠道
咨询方式:0793-7202001
监督方式:0793-7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