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分享到:
        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度
        【字体:   

        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置于合适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抄、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婺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章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九条 本单位设备管理员为各执法室建立执法记录档案,以室为单位将声像资料逐日逐案存储,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设备管理员下载、存储。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二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需要长期保存的声像资料,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并在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非本单位人员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设备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设备,严禁随意拆卸。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设备管理员统一安排维修。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设备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监管、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本单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报。

        第二十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