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0】6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赣建发【2012】1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饶府厅发[2012]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房合一”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是当前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解决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把加快推进 “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摆上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二、全面推进“三房合一”制度
1、“三房合一”基本模式。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遵循统筹房源、租售并举、统一租金、租补分离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2、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从2012年开始,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新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建设计划和资金规模按现有渠道分别上报审批,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打捆使用。已建、在建的廉租住房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3、确保基本需求,扩大保障范围。在实行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尽保基础上,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对象,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
4、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建立纵向互联互通、横向信息共享的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提高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进度调度、分配管理、售后服务全过程工作效能。
三、提高规划和建设水平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力求按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经济适用、宜居宜业等要求合理布局。
2、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最大面积套型住房原则上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要按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5%左右建设公建配套,其中商业设施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1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要按照节能环保、经济耐用的要求,提供较为完善的装修和较为完善的小区道路、绿化、亮化、排水等配套设施,具备入住条件。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单独列出,予以确保。
4、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实行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县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和支持项目前期立项资料的提供,由县发改委负责审核并报市发改委审批。
5、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等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和大中专院校、教育、卫生等系统可相应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乡镇也可相应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建设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建成后依据本意见和《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分配和管理,同时将建设和实施的相关资料报县房管局备案。
6、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百分之百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志牌,百分之百落实视频远程监控。
四、加大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力度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省财政支持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上交政府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和按国家政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政府保障房建设部分、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等。
2、由政府出资和注入资产,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融资、发行债券、吸纳社会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3、保障性住房中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10%左右商业设施的租金和相关收入可以用于直接填补小区内的公共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中小维修及物业服务费用的支出。
4、公共租赁住房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0〕67号)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最大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住房建设、租赁、营运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1、2011至2015年,全县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建设任务为8256套。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的20%以上,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实现人人“住有所居”目标。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三房合一”,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将“十二五”期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年度,确定年度建设投资、项目用地、资金来源等指标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年度实施计划,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相关工作。
3、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保障性性住房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开展调研,加强指导,统筹解决,形成推进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4、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奖惩制度。县政府将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和管理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实行严格的考核、兑现奖惩。对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部门要确保各级奖励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对完不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并实施约谈和考核问责制。
5、成立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分配及租(售)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在街道和乡镇成立相关的住房保障机构,共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六、其他
1、本意见实施前,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