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饶府厅发[2012]1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租房准入条件及管理
1、公租房的申请对象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县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属于准入收入标准线以上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新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但直系亲属在当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对象不受准入收入标准线限制。
相关指标解释: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县内居住1年以上,且在县内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新就业人员、农村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3.在县内退休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准入收入标准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收入标准线,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标准线以上为准入标准。
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对象不受准入收入标准线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县城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县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
2、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的方式在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对以下对象实行优先配租:有城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对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城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对象。
3、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县城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县城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保部门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②县城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③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④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社保部门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收入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部门出具证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除本人提供无私房承诺书外,所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县房管部门出具。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①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②省级以上劳模提供劳模证书;
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④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含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受理审核
严格按照“居委会初审、一榜公示;紫阳镇(蚺城街道办)复查、二榜公示;县人民政府审批、三榜公示”的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进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
(一)受理
公共租赁住房报名时间为1个月,报名结束后居委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核实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紫阳镇人民政府或蚺城街道办。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
紫阳镇人民政府或蚺城街道办接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调查、评议、复核,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紫阳镇人民政府或蚺城街道办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复审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县人民政府对二榜公示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后,将核查结果在政府网站和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进入摇号程序。
5、配租管理
(一)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通知单》。
(二)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摇号前一个月应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摇号的时间和地点;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租金、位置等情况;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摇号时应公开进行,并由公证人员公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保障对象代表和新闻记者参加,接受监督。
(三)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中签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并注明面积、租金、位置。
(四)摇号中签的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未中签家庭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相关网站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中签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租金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半年、一年缴纳。租赁期满后,经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6、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租赁期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3)在租赁期间除租金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同时,建立入住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6个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县保障住房管理部门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维修或赔偿。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物价部门根据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在每月底前按月交纳租金,也可按季或半年、一年交纳租金。未按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达3个月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开具通知书,负责收缴;达6个月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两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欠交的租金。
(四)管理模式
(1)集中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紫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社区综合管理。
(2)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管理工作。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3)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优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7、续租、流转与退出
(一)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退出手续。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行为记录信用档案。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部分费用在腾退时一概不予补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两倍计收租金,并在电视等公共媒体上公告。
8、租售并举,先租后售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满一年以上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
(一)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产权规定。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回购。
(三)付款方式。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停止缴交租金。
9、监督管理
(一)县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三)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四)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拒不退出的,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四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廉租房准入条件及管理
1、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一是申请前拥有紫阳镇和蚺城街道办社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低保家庭或城市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家庭即申请报名前享受紫阳镇或蚺城街道办最低收入保障待遇的特困家庭(低保证上的登记属地要与户口一致)。城市低收入家庭即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并已出具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核定证明;二是无房或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保障对象的低收入标准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组织开展对符合廉租住房初审条件的家庭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将认定结果反馈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正式进入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的程序:
申请人到居住地居委会领取《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交回居委会,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户口、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户口簿及身份证明。
(2)婚姻证明。
(3)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其中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不需个人提供。
(4)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由县房管局出具现住房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4、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8]14号)文件精神,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应做到应保尽保,为此,我县廉租住房申请租赁将优先保障低保家庭。
5、廉租住房承租户租金按现行租金交纳,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6、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按公共租赁租房规定进行管理。
三、本细则由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证明格式
2、收入证明格式
附件1:
住 房 情 况 证 明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房产情况调查表
申报家庭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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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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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含有住房资助能力的直戚亲属)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 号码 |
拥有房产情况 |
已网上备案,并签订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但未办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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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产(含商铺)证号 |
私有房产面积 (平方米) |
备案号 |
合同号 |
预告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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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有住房资助能力的直戚亲属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县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
档案查询经办人: 档案室负责人:
二、根据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房产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兹证明_ __家庭 私房。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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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__月__日
附件2:
申请人年收入情况证明
兹证明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家庭人口__人,现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年收入合计____元,其中:工资 元、薪金 元、奖金 元、年终加薪 元、劳动分红 元、津贴 元、补贴 元、养老金 元、其它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具有真实性,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居委会(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备注:此表为家庭成员每人填写一张,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财务和负责人签字盖章,无单位的由居委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