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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上饶市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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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

            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质保金退还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质保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业主自行维修但建设单位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二、质保金退还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可以在分期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交付使用满5物业保修责任期满)三十日前,凭质保金退还申请报告、首套房屋交付证明、质保金专用票据等材料向质保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责任期满后质保金退还申请。

        (二)质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拟退还质保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日。

        (三)公示期限内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物业保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质保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不予退还质保金的理由、异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委会)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出具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四)质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异议证明或者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没有直接关联的,应当自保修责任期满之日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退还质保金。

        三、质保金退还的异议处理

        质保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异议期间,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质保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退还质保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时质保金存储期限尚未届满的,质保金管理机构应当自质保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向建设单位退还质保金:

        (一)异议人书面同意撤回异议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建设单位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出具合格的鉴定结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质保金退还的特殊情形

        质保期内建设单位交存的质保金被动用,建设单位收到质保金管理机构通知但未足额补存的,质保金管理机构自物业保修期限届满之日向建设单位退还质保金剩余金额。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质保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五、质保金退还的审批流程

        质保金退还的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县(市、区)质保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本办法下发后,交存了质保金且物业保修责任期已满的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交申请退还质保金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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