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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镇相关制度公布

        发布日期:2022-10-10

        为做好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清华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清华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清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清华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清华镇政策解读工作制度》《清华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清华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清华镇村(居)务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如下。

        清华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是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化目录编制工作,确保基层政务公开持续标准、规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一)机构改革后权责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名称、依据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开属性、公开时限等属性发生变化的;

        (四)公开渠道发生变化的;

        (五)现有目录存在疏漏、错误的;

        (六)其他因素导致目录有调整必要的。

        第四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开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提交调整方案。涉及事项划转的双方应当在调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二)镇党政办负责审核调整方案;

        (三)调整方案审核通过后,镇党政办负责调整本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第五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本制度由清华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华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镇政府各业务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镇党政办是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的公开向动态的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转变,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政府信息发布按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七条镇政府及其各业务部门应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镇政府文件;

        (二)镇政府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发展规划信息;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镇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八)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县级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四)政府信息公告栏、便民服务中心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镇属各业务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报镇党政办后备案,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镇政府及其各业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信息本身明确有产生时间的,从该时间算起;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从最后定稿时间算起。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书应注明其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信息。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应督促纠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清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镇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五条本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公开责任业务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业务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不同公开责任业务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公开责任业务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公开责任业务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公开责任业务部门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一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业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开责任业务部门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责令改正,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华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将“五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拟制办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二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公文制作单位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六条镇党政办及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清华镇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清华镇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党政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各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第四条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党政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党政办或其他部门制发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文件。

        第五条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内容。

        以镇党政办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一并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党政办公室予以退文。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工作。

        以各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第六条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七条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册子等。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八条创新政策解读形式,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文字解读、图表图解、视频动漫、专家访谈等解读形式。

        第九条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由镇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清华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清华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决策公开的范围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开。重大决策公开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镇政府、镇党政办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

        2.党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制定影响全镇经济发展的重要计划、规划。

        4.职能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调整和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等事项。

        5.其他需要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一般性事项的决策公开。一般事项的决策公开由承办业务部门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镇党政办公室批准。一般性事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由主要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主办,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

        第二条决策公开原则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事项应予公开进行,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事前调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观点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重大事项的决策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充分经过专家论证,必须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三条决策公开程序

        各业务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应充分进行事前协商,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事项,应事先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部门未达成共识意见的事项,由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协商,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列入决策。符合研究决策的事项,由镇党政办确定会议形式,主持召开决策事项研究会议。决策事项研究会议确定以后,由镇党政办公室列报会议议题,通知开会时间和参会的有关领导与人员,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供给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参会人员充分研讨,集中听取意见,集中进行决策。出席决策事项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相关分管领导必须到会,提出决策的事由,由承办部门进行具体汇报。决策事项因故未到会人员可以书面等形式提出意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的意见后,会议作出最后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需要上报的,应及时按照程序办理;可以直接实施的,由相关部门或者会议确定的主办部门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重新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办理部门、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决策通过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网站全面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方面。

        第四条决策公开保障

        对于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做好决策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专家参与、科研机构参与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五条决策公开监督

        (一)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二)应予公开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及时公开,接受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三)决策事项实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执行工作,及时跟踪和汇报执行情况,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四)镇党政办公室负责一般性决策事项实施的日常督促检查;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大督促检查,解决出现的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工作。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

        (一)决策责任追究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1.未按决策程序而擅自列入决策事项进行决策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3.错误的决策造成重大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出现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4.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监督不力的、落实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

        (二)决策责任区分。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决策承办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和主要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会人员负重要责任。

        (三)决策责任追究方式。决策责任追究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决策过错类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2.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清华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镇政府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本镇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镇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华镇村(居)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村(居)的档案工作由村(居)支部书记负责,列入议事日程,村(居)专职工作人员任档案员。

        二、归档范围:凡反映本村(居)一切工作活动形成的具有存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声像、照片都应归档。

        三、归档时间:所有档案必须在次年2月底以前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待完工后整理归档)。 

        四、整理要求:按上级要求分类整理,排序合理,装订整齐美观,编目完善,书写工整。文书档案按照文书立卷的方法或时间进行整理。

        五、档案的保管保护:配备档案柜,有防护设施措施,杜绝丢失、泄密、损毁、霉变、虫蛀、鼠咬现象发生,确保档案安全。

        六、档案的借查阅利用:查阅档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支部书记批准;档案一般不得外借,流程见附件1

        档案查阅注意事项:借查阅档案者,不准撕页、添页、勾划、涂改、抽换、浸水等,保持卷内整洁。

        七、档案员的职责:档案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按时立卷归档,不得积压;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和借查阅登记;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应销毁的档案报支书、主任同意后共同监销。

        八、凡因玩忽职守,致档案损毁、丢失的,按《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

        附件1

        村(居)档案查看管理流程